|
大河网讯 近些年来,所谓的“凡进必考”对于公务员制度的建立、完善与有力焉,甚至可以说居功甚伟。但是也存在许多的问题,尤其为大众所关注者就是所谓的“学历问题”也就是学历歧视问题。最初大家都关注的是选调的所谓“博士副处”、“硕士正科”,而近日出现了一个新的动向,颇可值得关注,笔者称之为官场中的另一种“学历歧视”。即:江苏、、山西等地提供部分副厅级岗位允许正处级有博士学位者考试,但是不允许在职博士考试。
古语说:“天生蒸民,树之以君,而有司牧之。”无论是古代的有司还是今日的公务员,抛开其外表之差异,实质上均是一个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阶层。其差别在于古代的有司是以“牧民为任”,视人民为无知无识的“群氓”。今日的公务员是以为人民服务为人,视自己为公仆的。
对于这样的一个社会治理阶层之要求,笔者以为有以下三点:首先是谙习行政之公文程式:其次是能应急处理突发事件:再次是有严格之操守;仅此足矣。那么对于这样的要求,靠考试能达到吗?答案是不能!因为这些能力之形塑一靠天赋、二靠历练、三靠制度建设之约束。
那么,考试、书面考试有什么作用呢?什么是一种理想的考试制度呢?
纵观历史,我们知道,科举制之完善或者说现代社会文官制度之形成均立基于考试制度之上。隋代出现的“科举制”代替了“九品中正制”是一种历史性进步。作为一种人才选拔方式的科举考试,其进步在于:首先、它提供了一个公平的平台给几乎所有有志于从事社会治理的人,而不是基于血缘、家庭原因将之垄断与个别家庭―――所谓的“士族”。其次、它使用了一个较为客观的标准―――知识(知识最无私)。正是这样的原因,科举制及其变型的现代文官制度才能够长久。
我们可以从历史中看到,唐代科举考试重视“辞章”,所以出现“浮薄进士”的说法,几乎在整个唐代,政治之主角还是世家大族出身的人手中,而政治世家出身确实让唐代有一些“贤相”,比如裴度、杜佑等等。到了宋代,世易时移,考试制度最为完备:首先、在考试内容上不仅仅是要求辞章,还重视考生对于经典的掌握(经史)、尤其是重视考生的法律素养(明法考试)。其次、最重要的是将考试与铨选制度结合,考试提供的是一种“身份”是一个资格考试,其组织人事部门更多着力于对考生其后的历练的考察、选拔。所以宋代之政治被后世学者称赞,称赞其“重文治”而“武功”不济。
就今日的公务员考试来说,考“申论”、考“行测”,都不过是能考查一个应试者的文字等基础能力。而那种将博士、硕士和副处、正科直接挂钩的考选制度,仅仅是在一个知识不普及,人才极为稀缺的情形下的权宜之计。作为权宜之计的这种学历歧视倒也未尝不可,因为其背后逻辑在于:首先是对学历教育的有效性、公平性的认可。其次基于一种公务员必须提高其文化知识水平的去世的认识。
那么,笔者所说的“另一种的“学历歧视””呢?
首先,这种歧视之立足在于以下几点:首先,高学历即是高能力。其次,在职博士中水平差者多(尤其是社会对于“学历腐败”非常厌恶,这个是另外一个问题),干脆“一刀切”。再次,现在岗位有限,全日制的博士已经够多。
那么笔者以为,所谓“野有遗贤”,代代不绝。任何一个考选方式的改变不仅仅是一个自身的形式性改变,而是会牵涉很广的。肯定需要谨慎,集思广益才好。就具体来说,笔者不赞成这种歧视,在于:
第一、学历不等于能力,在职博士学术水平或许不如全日制,但是行政历练更为完备,更适合公务员岗位之要求。
第二、任何考试,尤其是像这种副厅级岗位公务员的考试,总不可能全民皆考,但是限定哪些人不能考的目的不是为了选拔“看上去很美”的学位、学历,而是处理行政事务的能力,在职博士和全日制博士都是博士,都是国家承认的学位,随便作出限制,似乎与法理有违背。毕竟考高级公务员不是招收博士后。比如新一届中央高层中的习近平、李克强等人都是在职博士,其能力有目共睹。
第三、对于在职博士、硕士要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任何人追求知识总是好的(知识即美德)。所谓“学历腐败”之原因是复杂的,我们可以说是一种制度之腐败,但是也要尊重在职者追求知识、追求学位。我们要有权衡,要知道,在职读书的方式是一种历史性过渡方式,是一种不得已,假如真要让他“寿终正寝”,也必须对在职读学位者负责。
第四、今日还不是一个知识非常普及的年代,即使在职博士、硕士也是一种稀缺性社会资源,也是需要合理利用的。
这个现象对于今天以及以后的启示在于:考试(书面试卷)是一个最初始环节,是一种好的制度,必须要坚持、完善。而这种制度的核心在于其提供了一个公平的平台,选择了一个公平的标准。推而广之,我们更大数量的专科毕业的、通过自学考试的、成人教育的等等方式取得、学历、学位的考生基本上也都是被排斥在考试大门之外的。我们说任何形式的学历歧视都不合理的,而就笔者所言的“另一种学历歧视”来说,尤其如此。其实只要完善考试制度,给所有的通过各种不同方式取得学历、学位的学生包括普通本科生、硕士、博士,也包括专科、自考、成交、在职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考生一个公平的参加考试的机会,然后严格考察其表现,从而确定其是否适合。这种公平的考试方式是可以的,也是应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