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辽宁省人事厅《关于2008年下半年省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通知》(辽人发[2008]108号)和辽宁省卫生厅《关于2008年下半年省卫生厅所属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的通知》(辽卫函字[2008]289号)文件精神,经省卫生厅同意,2008年下半年
辽宁中医药大学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或博士学位工作人员28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对象及条件
1、报考人员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2、本次招聘的对象为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的社会在职、非在职人员。报考人员年龄须45周岁以下。所指学历均为国家统招全日制学历。
3、博士研究生要求达到国家大学外语六级合格(425分以上)水平。
4、报考人员须具有岗位所需的专业和技能条件、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及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5、资格条件或相关资历的计算,截止时间为2008年8月31日。
6、招聘社会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报考人员在市级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工作满3年,具有扎实、系统的专业技术理论基础,工作经验丰富,能够解决医疗、教学、科研等方面的关键性技术问题,在省内、市内同行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对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卫生部有突出贡献专家、省优秀专家及“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予以优先聘用。
7、曾因犯罪受过各类刑事处罚,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或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的,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聘用的其他人员,均不得报考。
二、招聘步骤
1、岗位查询:详见附件。
2、报名:本次公开招聘采取网上报名的形式,报考人员可在2008年9月22日9:00至9月28日24:00期间登录辽宁中医药大学公开招聘报名系统报名(报名网址:http://219.216.19.85或者通过
辽宁中医药大学人事处网页进入公开招聘报名系统)。报名人员只能选择一个岗位进行报名,且本人学历必须与岗位所要求的学历一致。报名时考生应认真填写报名信息,并保证所填信息真实有效,否则后果自负。
3、资格审查:考核前由我校人事处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报名人员须按照报名填写的信息如实提供身份证、学历和学位证书、职称证书、与原单位解除聘用(劳动)合同证明(或者单位同意应聘的证明)、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材料及能证明个人能力、资历的有关材料和主要工作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原件和复印件)。应届高校毕业生在资格审查时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学校出具的毕业生推荐表。资格审查的时间由我校另行通知。如发现不符合报名条件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参加考核资格;未在规定时间内接受资格审查者,被视为自动放弃。
4、考核:我校将组织相关专家通过试讲和答辩的形式对应聘人员的综合素质进行考察,主要包括:应聘人员的逻辑思维、语言表达能力、专业知识和科研能力以及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考核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依据考核结果,按岗位职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选。
5、体检:依据考核结果,按岗位职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选。考核合格的应聘人员由我校统一组织体检。体检标准参照《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6、公示和聘用:考核和体检合格后确定的拟聘用人员名单将在辽宁人事人才公共服务网、
辽宁卫生信息网和学校校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按规定完备用人手续,订立聘用合同。公开招聘的应届毕业生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一年),国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三、纪律与监督
公开招聘工作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纪律,秉公办事,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四、招聘工作咨询、监督电话:
1、招聘
政策咨询电话:
辽宁中医药大学人事处:024-31207012
2、报名技术咨询电话:024-31207251
3、监督举报电话:024-31207128
其他不尽事宜,按省人事厅《关于印发〈2008年上半年省政府所属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人[2007]203号)和《2008年上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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